800亿农业险将迎严监管 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

年保费收入800亿元的农业保险即将迎来严监管!

6月3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财险部已于近日发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协办、内控、监督管理等6个方面做了规范,覆盖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保险业务。

有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办法》出台将有效遏制农业保险的虚假承保、理赔等乱象,同时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经营要求。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的最新数据,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14.93亿元,为1.8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13万亿元,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已经超越美国,跃居全球最大农险市场。此外,2021年1至4月,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20.41亿元,同比增长20.54%。

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

《办法》在开篇即提出,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原则。

在承保管理方面,《办法》指出,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当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机构应当准确完整规范记录投保信息,严禁虚假记录或编制投保信息开展承保工作,相关承保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应当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办法》同时提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办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或篡改承保信息。保险机构可以采取电子签名方式确认投保清单。

保险机构还应当对投保单、分户投保清单、验标影像、承保公示资料等承保要件以及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承保条件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承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保通过。

以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在理赔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当以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遵循“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做好理赔工作。

发生大面积种植业、林业灾害时,保险机构可依照相关农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对于情况复杂、难度较高的,可以委托农业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保险机构还可以采用无人机、遥感等远程科技手段查勘损失。

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办人员不得代替被保险人确认或篡改理赔信息。

《办法》提出,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小额案件标准,并设定快速核赔机制。并对查勘报告、损失清单、查勘影像、公示资料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核实赔案的真实性和定损结果的合理性。

《办法》同时对协办管理的费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工作费用管理,确保工作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工作费用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取得合法票据入账。

除工作费用外,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办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加大科技投入

在内控管理方面,《办法》特别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加强防灾防损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做好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工作,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农业保险全流程系统管理,承保、理赔、再保险和财务系统应无缝对接。也应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分支机构服务能力标准,完善基层服务网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确保服务能力和业务规模相匹配。同时加大科技投入,采取信息化手段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能力,总结科技赋能经验,实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技术手段标准化。

《办法》强调,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中,违反《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通过监管谈话、监管函等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强制措施。

保险机构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还将纳入农业保险经营条件考评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认定其为不符合农业保险经营条件。

责任编辑:qn010

相关内容

资讯